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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48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租售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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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angchanshe.com sp;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

    (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经营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律没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

    (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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