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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规定(暂行)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13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鼓动群众阻挠、扰乱征地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雁山区不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由雁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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