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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1994)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64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凡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的,移民安置机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凡由移民自己解决生产生活安置手续齐备的,应当将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直接付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应当与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机构签订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库区。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复建所需要的投资,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经核定的重置价格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提加的投资,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土地被征用后,在不影响水电工程建设或者蓄水的前提下,经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协商,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常年蓄水水位以上组织耕种或者使用,但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长作物。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应当提前6个月通知县级移民安置机构;需要提高工程蓄水水位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如期将土地交付工程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的生产。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适当集中,按项目投放,有偿使用,不计利息(或低息),到期收回,继续周转的原则,优先安排

www.fangchanshe.com 给投资省、周期短、效益高、移民直接受益的项目。

    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大型水电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电价按国家对该电站所定价格执行。移民用电应当按规定交纳电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围提排水,以及原属自流取水现改用机械取水的,其用电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第三十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服从工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移民优先开发利用,可以发展种养殖业、旅游业等。

    第三十一条 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

    为安置移民新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审批立项,对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物资、原材料、燃料、燃油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 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建的城镇及其车站、码头等基础设施,以及需要迁建的单位的安置移民而举办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需要减免有关税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第三十四条 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应当优先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定向招生指标给库区(含施工区),用以招收移民中符合条件的中学毕业生。

    第三十五条 我省对移民扶持时间为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移民安置机构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拆借、挤占、截留移民的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手、管理移民经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退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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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收受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及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守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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