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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49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法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者在10日内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故意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城区及大旺高新区以外各县(市)的闲置土地,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矛以处理,收缴的土地闲置费按《关于非农建设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肇价[1999]05号)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留县(市)80%,上缴省10%,上缴市10%。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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