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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52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作裁决书,加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二条 裁决机关应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裁决结束后,裁决机关将与裁决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本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当事人能证明曾通过信访、复议、诉讼等途径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但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未受理的,可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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