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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52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02/19
【实施日期】1995/02/19
【内容分类】土地
【发布文号】政府令49号
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益,保障城镇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以及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分工,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规定。
城市规划、房产、计划、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有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财政、物价、计划和国有资产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也可采用协议方式,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受让方出具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地籍图和基础设施情况介绍;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要求;
(三)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各项城镇规划、建设要求;
(四)环保、绿化、交通、抗震、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使用年限、投标或拍卖的地点、日期、程序、规则;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出让金支付方式要求;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发出招标通知书或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单位交付投标保证金,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标箱;
(三)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出让方对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未中标者交付的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10日内如数退还;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10日内向出让方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
(五)中标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和缴纳应缴税费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拍卖时间地点、报名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竟买者应在公开拍卖前10日内到指定地点报名竞买,经批准后,交付竟买保证金,领取应价牌,索取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公布底价、报价应价,出价高者为受让方,当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其先期交付的保证金可充抵定金。
对其他竞买者交付的保证金应在拍卖结束后10日内退还;
(四)受让方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和应缴纳税费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受让方持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申请受让方出具出让地块的资料和文件;
(三)申请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并且附具交付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资信证明等文件和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30日内与申请受让方进行具体协商;
(四)协商一致后,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受让方在交付全部出让金和缴纳应缴税费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方不履行出让合同,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受让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索取赔偿。出让方不履行出让合同,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和索取赔偿。
第十二条 受让方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依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审批权限批准划: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自治区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抵押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以转让;符合下列(一)、(二)、(三)项条件的,可以出租、抵押:
(一)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