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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88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中居住的;
(七)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拒不交纳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 对租赁合同期已满或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需要腾退,但立即迁出又有困难的,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续租租金按市场租金交纳。
第三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定期向市廉租住房相关部门送交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一)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超过本市居民低收入标准时,如不及时报告,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对不能按期腾退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责令其退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濉溪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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