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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54:03 浏览:633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黄政发 [2006] 28号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黄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各地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各地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黄冈市房管局(房改办)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管局(房改办)负责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审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地市区常住户口,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且满1年以上;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市、县(市、区)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以下。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已租赁的公有住房和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私产房、无籍私产房和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除符合第五条外,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应予优先安排。
    (一)孤寡老人;
  &

www.fangchanshe.com nbsp;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三)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四)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现住房必须是承租的单位自管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离婚不足1年的;
    (二)户口迁入本地不足1年的;
    (三)在企业改制、破产中已经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四)住父母、子女、岳父母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上的。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而家庭成员或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一)因离婚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然同居的;
    (二)因离婚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
    (三)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四)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已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五)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1年的。
    第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的调整由房管(房改)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现阶段,黄冈市区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月租赁补贴2.60元。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家庭补贴面积=人均保障面积×家庭人数—实际建筑面积。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补贴面积×单位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面积、保障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5%提取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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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即低保金领取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住在父母、子女或岳父母家庭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的户口簿及产权证明;
    (三)如有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及相关财产分割的证明;
    (四)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如实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定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
    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县(市、区)房管局(房改办)。
    第十六条 县(市、区)房管局(房改办)接到受理机关的申请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来自:www.fangchanshe.com)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

www.fangchanshe.com 况。房管局(房改办)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管局(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管局(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市、区)房管局(房改办)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各县(市、区)房管局(房改办)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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