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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77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儋府办 [2007]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及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地税、建设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的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六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

www.fangchanshe.com 面积标准:单身家庭为20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7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15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

    第三章 廉租住房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式,并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职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三)每年按规定提留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五)国家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来自:www.fangchanshe.com)、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市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房源,可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五)由经济适用住房转化的周转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实物配租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倾斜。

    第十二条 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以小套型为主,每套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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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angchanshe.com p;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无偿划拨。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房源筹集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并具体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章 廉租住房配租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如申请廉租住房配租的,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处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并经民政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簿;

    (四)现居住地所处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www.fangchanshe.com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人,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安排住房配租或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申请人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定期进行测算,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如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由申请人依

    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共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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