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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2008)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27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对轮候到位的实物配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住房保障对象,所需货币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颍州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理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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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超出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九)其他违反廉租住房承租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制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细则,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9月2日市政府下发的《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阜政发〔2005〕44号)同时废止。
200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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