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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2009)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25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市、区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
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
(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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