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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30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由当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住房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或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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