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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16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市房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总工会和区房改办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由区房改办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来自:www.fangchanshe.com)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房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市区居民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镇政发〔2003〕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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