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提高建设水平。
1、根据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和拆迁安置情况,按照“适度超前、滚动开发”的原则,确立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工总量。
2、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标准和住宅产业化文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力争做到每个大型居住区有一个康居示范工程。
3、今后不再审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新征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
1、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今后在市区范围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实行预先成本控制。
2、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复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招投标范围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3、建立以销售价格评估为主,以资质、信用和技术方案评估为辅的评标管理体系。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其建设项目应面向三级以上(含)资质、累计开发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招投标工作。
4、建立以市建委为主,计划、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财政、物价、房改等部门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5、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房申报计划立项的单位,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相关区政府应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来自:www.fangchanshe.com);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编制招标文件、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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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招标、竣工综合验收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检查督促力度,实施全程管理。 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委负责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招投标确定的各建设单位,与其签订《完成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管理制度,开展项目跟踪检查,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工作,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降低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的原则。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3号)的规定进行审批。现阶段单户建筑面积的设计标准为(在招标文件标的中明确):50平方米以下的占10%,51-70平方米占60%,71-90平方米占20%,91-120平方米占10%;属高层建筑和远郊住宅的,单户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5-10平方米。由市建委负责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竣工综合验收时把关。
(五)加强监察监督。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的监察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其它
(一)各区农转居多层公寓配建建设的30%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在本单位存量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遵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市政府原有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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