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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38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4、实施限制燃油的规定。严禁新建、扩建常规燃油发电机组;在区域供电平衡、能够满足用电需求的情况下,限制柴油发电和燃油燃气轮机的使用和建设。

    (四)完善促进节能的各项政策

    制定和实施激励节能的价格、财税、投资政策,形成有利于节能的市场环境和长效促进机制。

    1、发挥能源价格杠杆作用。建立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不同消费形式采取差别价格政策,理顺各类能源的比价关系,适当提高有关能源价格水平,充分发挥能源价格的杠杆作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设立能源系统效益费。逐步形成“谁节约能源,谁就能从节约的价值中获得效益”的促进机制,设立能源系统效益费,用于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项目、补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以及鼓励购买高能效家用电器和用能设备等。

    3、给予节能新产品生产企业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生产、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本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发挥政府政策和资金导向作用,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对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能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节能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5、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提供支持。

    6、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导向资金,用于公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奖励表彰等活动,资助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节能新机制的建立,以及支持节能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研究制订与评价等。

    (五)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依靠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配置和管理能源,增强节约能力,达到提高能效目的。

    1、实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以及其它节能项目的顺利实施,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企业产品、工序单耗以及综合能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企业节能技改和研发、热电联供系统建设、通用耗能设备改造和研发、节能推进体系和基础建设等的投入,要力争达到工业投资总量的3%以上。

    3、促进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力量对国内外现有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进行筛选和再集成,编制《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目录》,建立专业性的节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4、推进工业生产装备的技术进步。按照建设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发展现代生产装备体系,优化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大力发展节能型的大型化、连续化和自动化装备,提高生产工艺过程的信息化、集成化、可控化程度。

    5、建立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上海能效中心,传播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布国内外能耗和能效信息,推进能效检测体系和节能先进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初步形成全国的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研发、示范中心地位。

    (六)强化能源消耗存量环节的管理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能源消耗存量环节的终端需求管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终端用能效率。

    1、健全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

    健全和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节能责任制和工作体系,建立主要行业、主导产品和工序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能效基准和能耗标准,建立符合节约型城市要求的节能统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建立节能降耗考核体系。

    (1)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分解节能降耗目标。为确保本市完成国家节能降耗目标,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具体情况下达节能降耗目标。

    (2)对重点耗能单位实行监测机制。对全市重点耗能大户进行重点管理,除下达节能降耗目标外,列入节能降耗的监测范围。

    (3)定期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每年7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能耗指标完成情况,8月公布当年上半年能耗指标完成情况。

    3、加强重点用能单位和建筑物管理。

    对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年用电量700万千瓦时的大型商场、宾馆等建筑物实施重点用能管理,培训能源管理人员,实行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制度。

    4、开展行业和大型企业节能自愿协议试点。

    对重点耗能行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节能自愿协议(即由政府与企业自愿签订旨在节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先在钢铁、化工、石化、电力等行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节能自愿协议试点。

    5、加强中小企业节能管理。

    以网络和现场咨询指导,以及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建立节能社会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6、建造能效电厂。

    在工业、建筑等领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建造节约电力和电量的能效电厂,并把节约的电力纳入综合资源规划(IRP)。

    7、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品和设备。

    对耗能过高的落后产品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改造和淘汰高耗能的炉窑、风机、泵、电机等通用耗能设备,提高运行效率。

    (七)完善能源消耗增量环节的准入制度

    严格控制能源消耗的增量环节,建立制度,把好审查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和用能产品能效的准入关,加大节能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深入源头抓节能。

    1、严格产业、产品能效准入制度。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本市工业产业能效基准,执行严格的产业投资能效评价准入制度,杜绝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和项目上马。严肃查处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行为。

    2、建立和实施项目节能审核制度。项目审批和审核部门执行严格的项目能效标准,新建项目能耗应该达到该行业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节能论证和节能监察。各区县、开发区和产业基地在招商引资时,要将项目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

    3、执行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依据国家《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在执行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效分级标准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用能产品能效。

    4、推行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投资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时,应用寿命周期成本法,开展寿命周期成本分析,决策投资有寿期成本效益的项目和产品。

    (八)建立促进节能的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能源节约机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服务和指导,促进节能服务业有序发展。

    1、建立节能信息传播平台。加强能效信息传播机构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建筑物的能效管理信息网络,发布能源利用公报,提供节能的信息、咨询和培训。

    2、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建立。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服务公司有关人员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组织协调推进100个左右合同能源管理重点项目;协调金融、投资公司等部门拓宽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落实节能量的监管及仲裁程序。

    3、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业。健全有利于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帮助节能服务业克服进入市场的资金障碍、信息障碍、人才障碍,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业发展。

    4、进行清洁发展机制研究。按照国家的部署,在工业节能、绿色照明等领域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研究和试点。

    (九)率先创建节约型政府

    政府机构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沪委办发〔2005〕142号),在节能组织管理、政府采购、建筑节能和节能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率先垂范,创建节约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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