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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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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布局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图;
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
5.建房四邻协议。
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按以上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不全或土地房产权属有争议的,不予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新建和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建筑屋顶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棚架等设施。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地段严禁修建实体围墙;临街建筑严禁将卫生间、餐厅烟囱、单元楼出入口等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市容观瞻的其他建筑设施设置在临街面。
第三十条 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并实行保护性控制;应当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活与工作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第三十一条 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供电、供气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结合新的管线工程建设转入地下,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范的要求。
修建道路、桥梁时,有关市政管线设施应当按规划同步施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实施。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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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线前应当全部拆除;需要暂时保留或者作临时施工用房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限期保留使用,到期自行拆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道路、管线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按照《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道路、重要节点及重点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委会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景观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绿化景观特色,中心城市规划区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工程绿化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十条 中心城市建成区居民私房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除考虑消防、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外,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南北朝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0.6;东西朝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0.4;建筑山墙间距由建筑相邻户协商视情况确定。
旧城区内居住条件较差,建筑密度高、安全隐患突出、情况复杂的特殊地段的私房改造项目,建筑间距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可视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开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持证在城市规划区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服从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依法对其主体工程和绿化景观、夜景亮化等附属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验收。经规划验收合格,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和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和非居住民用建筑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环境、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卫生、安全及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建筑间距规定:
(一)临时建筑。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私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生活用房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三)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沿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电力线保护区及市政管线周边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防汛、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地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进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建造。
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城市设计要求。
第五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和重要的城市景观地区的新建、改建建筑,必须符合相应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顶部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的设置,应在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下尽量合设,并将构筑物融入建筑设计中形成整体美,避免破坏城市天际轮廓线。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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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符合节能规定。在充分考虑城市风貌、城市设计及建筑造型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选用地方优质天然建筑材料。
第五十五条 组团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较,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提交两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
第五十六条 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当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外立面造型和色彩、及周围街区环境的协调。
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小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翻修任何建筑。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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