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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557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第六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从村庄和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和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 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意见书》、《许可证》、《房权证》和《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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