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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63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户外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罚。
(三)擅自利用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让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转让或者未拆除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发布广告内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其他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规范)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公用设施,是指公用照明设施、电线杆、电车杆、公厕、垃圾箱、果皮箱、阅报栏、候车站(亭)、邮政信箱、街路牌等。
第二十七条 (参照执行)利用街道、广场、桥梁等冠名,参照本办法执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