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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23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户外广告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8〕153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立有偿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制,对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拍卖、出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广告经营(设置)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广告:
(一)落地和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
(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但应在规定的地点发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拍卖出让的基准价(标的)包括场地占用费、工商管理费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户外广告位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和设置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营城市办公室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标、挂牌、拍卖及出让等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公益广告进行统一安排。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广告经营(设置)者的资质审查、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和虚假广告的查处。
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10日以内临时性的横幅、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设置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场地形成的户外广告位均属城市公共资源。市城市经营办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协商出让广告位经营权,所收费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户外广告管理相关支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短期为1年,中期为3年,长期为5年。电子显

www.fangchanshe.com 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必须将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名称、工商登记证号、使用期限标注于户外广告右下角。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广告位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广告设施闲置时,经营(设置)者必须予以装饰或遮隐。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建委在20日前书面告知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由其自行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适当补偿;逾期不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承担。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期届满,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广告设施。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广告位使用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市建委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机制,(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施工过程管理(来自:www.fangchanshe.com)。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组织有关单位对使用材料进行检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二)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年审制度,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陈旧、变形、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的,书面责令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完整。
第十六条 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自批准之日起其产权在广告位的使用期限内属经营(设置)者所有。广告位使用期届满,经营(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所在环境相协调;
(三)横(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四)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布局原则和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人民生产或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消防安全或影响

www.fangchanshe.com 建筑物通风采光以及破坏建筑物原有风格和外观造型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物和场所。
(五)行道树、古树名木等。
(六)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不断提高制作和设计水平,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新型材料及新工艺、新技术,体现户外广告优美的艺术特征和外观效果。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地业主或管理单位同意的证明或文件;
(四)户外广告内容文本和设置效果图(样稿);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等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建委接到申请人申请后,3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申报设置条件的,应于7日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实行办公例会审批制度。对同意设置的,应通知到市经营城市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建委发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知》。
(二)申办10日以内(临时性)的横幅、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应向城建监察支队提出申请。城建监察支队对批准设置的,应到市建委备案。
(三)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四)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宣传、行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商业宣传等利用户外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确需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活动结束后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五)不同意设置的,市建委应在办公例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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