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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131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十政办发〔2008〕59号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白浪路、武当大道、辽宁路、吉林路、车站路、北京路、江苏路、人民路、朝阳路、柳林路、东岳路、天津路、重庆路、浙江路、东风大道、黑龙江路、东环路、上海路、中岳路、汉江路、公园路、车城西路、车城路、车城南路、大岭路、凯旋大道、广东路、镜潭路、湖南路、方山路、花果路、西城路、新疆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 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重点地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一般地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初审工作以及规划区以内建设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审
第三章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 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