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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规定(2008)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59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质〔2008〕426号
2008-7-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归档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档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全省监督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监督注册相关资料文件: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有关质量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审查表;
(3)监督注册登记表。
2、监督工作计划(方案)。
3、监督抽查、巡查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1)监督抽查(巡查)记录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2)监督抽测记录;
(3)质量问题调查笔录、《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建议书》、《复工通知书》;
(4)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
4、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竣工验收方案;
(2)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3)竣工验收监督《质量整改通知书》;
(4)竣工验收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www.fangchanshe.com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8、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文件资料。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2、其他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
第七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监督人员负责所监督工程项目监督档案原始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各监督机构应建立制度确保原始文件真实、完整,及时反映监督工作实际(来自:www.fangchanshe.com),并要客观反映出监督工作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监督机构应设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管理。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督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科学建档、安全保管、合理利用。
3、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档案归档前的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归档档案的科学完整。
第八条 监督档案应在工程竣工并签发监督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第六条顺序装订整齐,按统一格式装订封皮和目录。所有文字、表格、图片粘贴等应使用国际标准A4号纸。
第十条 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编号顺序排列存放。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推行质量监督工作计算机管理,并将监督档案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重要书面文件应同时转化为电子文件保存,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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