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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提要: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
其 它 精品公 文镇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车辆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社会停车场依据所处地理位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供求关系等划分为四类(详见附件一),不同车辆类型(详见附件二),分别执行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镇江市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不再划分类别,以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按车辆类型分别实行按月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 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车辆停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书面申请应附下列相关材料:
1、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2、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3、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七条 市区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辖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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