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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94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园林绿化

    临政发〔2003〕4号
    二○○三年一月八日
    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临沂城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城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临沂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是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市政、房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工贸开发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15%,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www.fangchanshe.com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界定城市绿地区域,确定规划绿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具体指标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公共绿地按城市总人口人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二)新区开发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新建机关、中小学校、医院、工厂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四)新建疗养院、大中专院校、体育馆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五)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改建的不低于20%;
    (六)新建主干道的绿化带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
    (七)新建城市主干道两侧要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城市城乡结合部要建设30-50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每侧30-50米的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以加宽到50米以上;(九)流经市区的沂河、祊河两侧要建设50—200米的绿化带,涑河、陷泥河两侧要建设50米的绿化带,护城河两侧要建设30米的绿化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
    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绿化。确无可绿化空地的,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阳台等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www.fangchanshe.com >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须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新建工程准建手续时,应按照规定落实绿地绿化配套资金。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配套资金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绿化投资比例为:居住区开发建设,新开发居住区不得低于建设总投资的3%,旧城改造居住区不得低于2%;绿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审批。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
    (一)属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重大绿化项目,由同级财政拨付;(二)属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道路绿化、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项目,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
    (三)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
    (四)属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项目,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属本条㈠、㈡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项目,由权属单位解决。
    第十七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现属集体所有的,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提供苗木,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来自:www.fangchanshe.com)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
  

www.fangchanshe.com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
    要,加强城市生产绿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经营苗木生产基地。
    城市绿化使用外地引进的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符合标准的方可引进。

    第三章 城市绿线管制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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