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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59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园林绿化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园内濒危、珍贵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其主要栖息地或生长地,应当划定保护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 在森林公园内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擅自移动或损毁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标志;
    (二) 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物; 
    (三)在防火期和禁火区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
    (四) 伤害或者擅自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五) 擅自采折花木、采集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露天开矿、放牧和其他危害自然景观和游览活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森林公园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禁止擅自占用公园林地堆放物品、倾倒垃圾与工业、建筑固体废渣、废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兴建森林公园的,责令停止开发、兴建活动, 恢复原貌, 可并处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游览设施、人造游览景物、商业网点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貌,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批准开发兴建的森林公园,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擅自开园的,责令停止开园 ,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损毁园内设施、标志和花草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www.fangchanshe.com     (二)在防火期和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采集的产品,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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