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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73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园林绿化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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