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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13)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33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招标投标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13)提要: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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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2月6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可以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其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请公证机构参加,为招标投标人提供公证服务。

  第八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的资信条件,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规定相应信用等级作为资信的评分依据。

  《企业信用报告》应由经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并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第九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申报该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该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审批、核准;

  (四)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

  (五)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

  (六)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手续已经办理。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等交通设施项目;

  3. 邮政、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设施项目;

  4. 防洪、灌溉、引水、排涝、滩涂治理、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项目;

  5. 城市交通、公共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

  2.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3. 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项目;

  4.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二)国家融资的项目:

  1.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具有相应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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