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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822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 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
www.fangchanshe.com**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提要: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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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 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