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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93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管理制度

    第七章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市劳动局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在本市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验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市劳动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八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章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

www.fangchanshe.com 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

    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www.fangchanshe.com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O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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