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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797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管理制度
公司何不转变一下制度化建设思路提要:中国之所以出现钻法律漏洞,损坏他人利益的人逍遥法外,法律对其无计可施的现象,是因为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是大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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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何不转变一下制度化建设思路
“我违反公司哪条规定了?”“公司哪条规定不让员工做这个了?”各位管理者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呢?当公司规章出现漏洞,让人钻了空子,却对当事人无计可施时,管理者只能说,“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如果照此下去,法律永远都制定不完,法规永远都会有漏洞,企业会制定出数以万计的规章制度,到头来发现根本就没有执行,成了废纸一堆。我们的公司是不是也面临着这样的境地呢?
世界上有两大法系,一种是大陆法系,另一种是海洋法系。前者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法、德等大陆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定与使用的思想体系。其主角是法官,法官根据已有的法律条文与轻重程度来断案、量刑。法律中规定应该做到的,而没有做到就是违法,做到了就是合法;法律中规定不能做的,当事人做了就是违反,没有做就是合法;法律中没有规定可以做,还是不可以做的,做与不做都不算违法,就算钻了法律空子也不能算违法。
海洋法系是像美国、英国这样的海洋周边国家普遍使用的法律制定与使用的思想体系,也叫作普通法系。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法官只是一个裁判的角色,判定权在于陪审团,陪审团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尽管法律中有规定,但最终是否判定有罪,得根据以往案例的判定结果以及合理性等方面因素综合判定。也就是说,即使法律上有规定,违反了不一定被定罪,即使法律上没有规定,做了也未必没有罪,所以自然不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
中国之所以出现钻法律漏洞,损坏他人利益的人逍遥法外,法律对其无计可施的现象,是因为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是大陆法体系。在大陆法系下,立法非常麻烦,往往是被人家钻过的法律漏洞,损坏他人利益的事情司空见惯后,具有一定代表性了,才可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制止,导致损害他人利益的人并不能得到法律治裁。
事实上,企业的立法能力要比国家差得远,普法宣传力度更无法与国家相比。如果企业也采用这种立法程序的话,就必然会引致一方面由于规章制度过多,员工都不知道还有这样的规定,会出现违反规定却并不知晓;另一方面,制度的大量出台,没有统筹兼顾,导致前后矛盾,或者是干脆制定得就不合理;第三个,还有可能出现员工刻意去寻找规定中的漏洞,让企业有苦说不出。
其实,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不可能事无俱细,面面俱到的,我们又何必坚持这条老路呢?我们是不是可以改变一下立法与法治的思路呢?来探讨一下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相结合是否可以在企业中落实呢?
第一,改变立法原则与立法观念。
我们必须承认公司的规章制度永远都做不到面面俱到,规章制定得越多,企业管理就越繁锁。所以,我们只对特别重要的事务做细节性规定,对大部分事务的规定都采用原则性规定,将事务对错的判断权留给管理者与审议团。当然,各部门可以根据总的原则性规定制定细节的规范,这些规范属于部门行为,不是公司法治范围,只是各部门的管理手段,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明确判定依据。
依据有两点:首先是对于公司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坚定不移的遵照执行,违反者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其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原则性规定的范围内,由审议团或者管理者依据以下三点予以判断:一是是否符合公司的文化习惯,遵循广大员工的习惯作法;二是是否具有合理性;三是以往有无这样的案例可参照判定的。
第三,建立判定操作程序。
判定者有两个。一是公司各级相关管理者,其根据上条判定依据判断该事项是否为不当行为;二是涉及重大事项或无法判断时,可临时组建审议团,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判定该事项的行为是否不当。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状况规定相应的判定程序,并制定约束判定者行为的明确规章条文。
近些年来,企业开展制度化建设的比比皆是,但真正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却少之又少,关键问题是在法治化的思路上。如果我们继续坚持大陆法系的作法,企业规章制度即使堆积成山也与事无补,不如痛定思痛,转而探讨新的法治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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