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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2002)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10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第二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登记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来自:www.fangchanshe.com)交纳登记费和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登记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因当事人提交错误或虚假的登记资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资料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屋产籍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房屋产籍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管理房屋产籍档案。
    第三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产籍资料整理归档,并根据房屋产权的变化,及时对房屋产籍档案进行调整和补充。
&n

www.fangchanshe.com bsp;   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籍资料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有关内容应当一致。
    房屋权利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核查房屋原始资料,并以房屋原始资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房屋的测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队伍依照规范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产籍资料的更改,必须加盖房屋登记机构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
    查阅和调用房屋产籍资料的,须出示有关证件。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产籍统计报表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隐瞒、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没有非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以上或1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产权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伪造、非法印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当,给房屋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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