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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房产租售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 正文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87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租售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并按已收租金的1至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已收租金的1至2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租赁关系,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确认登记,逾期按无证出租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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