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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87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租售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4.16
【实施日期】1998.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银部队、外地驻银机构及公民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活动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经产权人同意再次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价款、养护修缮、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就其他权利义务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承租原房屋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
变更、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行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和证件: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证件。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证件之日起1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五条 出租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在申请登记时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项目和标准由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凡出租单位自有房屋或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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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二款规定的,除按规定追缴外,并加收所欠管理费总额3%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