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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37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租售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房屋租赁,坚决取缔非法租赁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来自:www.fangchanshe.com)适用本通告。
    二、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管理。
    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相应地到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它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
    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以委托各街道、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登记业务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www.fangchanshe.com 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赁证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六、租赁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处罚;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罚;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发布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已租赁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登记手续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规定条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条规定处罚。
    八、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加强租赁房屋管理,组织对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处罚。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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