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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82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租售

    (一)因房屋出租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二)因房屋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为同一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腾退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原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给予的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还出租人,在此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市场租金。

    十五、本实施意见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未作规定的其他范围,适用《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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