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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25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活动。
第三条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三)统筹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
(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人口数据和用地规模现状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从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方面确定相关指标;并将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市。
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级规划要求,重点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报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格限制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且属于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前,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预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键字:广东省 土地管理,房地产法规 - 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