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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648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鄂州政发〔2007〕26号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鄂州市林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用地管理和保护,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退耕还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宜林地主要包括港渠路堤四旁地、洲(滩)地、无林木植被的山体区域(含荒山、坟山、矿山、柴山等)。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水利、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对长江干堤压浸台的防护林地、公路两侧的护路林地、风景区的风景林地、城市园林苗圃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章 集体林地承包
第五条 林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经营,阳光操作,村民决策,公平合理;
(二)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林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第三章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四条 通过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入股、抵押、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五条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三)林木所有权一般应随林地使用权流转;
(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经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林地使用权流转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必须经由林地所有权人、承包人或受让人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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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鄂州市 土地管理,房地产法规 - 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