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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59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一)前期开发。储备中心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在土地出让前,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中心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公开发布供应土地信息。
(二)有用地意向的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登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情况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起价。
(四)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储备土地。
(五)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六)土地使用者支付有偿使用费。
(七)交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地信息、供地方式和供地结果。
第五章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
(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
(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
(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
(六)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
(七)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定点、房地产转让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期交还土地。按规定属非法占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单位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