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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1991)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33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发布时间:1991年5月28日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平原耕地是重要的粮食、油料等农产品高产基地,必须划定保护区,切实加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平原地区内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温江县、郫县、都江堰市、彭县、新都县、新津县、蒲江县、邛崃县、大邑县、崇庆县和德阳市市中区、绵竹县、广汉市、什邡县境内平坝和浅丘的耕地,划为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具体范围由本条例第八条所列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规定。
    第三条 使用保护区耕地必须遵守本条例。使用前条所指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土地,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保护区的耕地实行全面规划、分等定级、严格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保护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耕地的保护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兼顾,落实责任。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保护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应根据耕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并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耕地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定保护的耕地范围;
    (二)明确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和用地规模;
    (三)划分耕地保护等级,并分解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保护区耕地按自然条件划分以下等级加强保护:
    (一)有自流灌溉条件的平坝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一级保护耕地;
    (二)有水利灌溉条件保证的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二级保护耕地;
    (三)其他耕地为三级保护耕地。
    保护区内耕地保护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

www.fangchanshe.com 保护区耕地进行定级。
    第八条 保护区耕地总体保护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保护区内的市、县两级耕地保护规划,由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耕地总体保护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来自:www.fangchanshe.com)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保护区内的乡(镇)耕地保护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耕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修改耕地保护规划,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区耕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保护耕她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乡(镇)、村、组和承包耕地的农户。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二条 征用、使用保护区二级、三级保护耕地,三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一千亩以上
    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一级保护耕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三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本条第(二)项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一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征用、使用保护区内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耕地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开发区内的耕地,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保护区耕地的,城乡居民修建住房和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需要使用保护区耕地的,必须在经批准的城镇(村镇)规划范围内进行,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计划指标控制。计划控制指标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分类编制(不含一级保护耕地在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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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每五年编制一次,由省人民政府逐年下达,分解到县。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和年度分类计划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允许延后到下一年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鼓励建设单位将耕地表层土壤搬运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复垦耕地。
    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耕地,应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
    第十九条 成都平原的河流、渠系,应在河道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指导下,按批准的规划进行综合治理,筑堤护岸保护耕地。
    第二十条 保护区边缘的丘陵和低山地区,应根据《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的规定,大力发展林木、草类,防治水土流失,为保护成都平原耕地建立良好的生态屏障。
   
第四章 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除依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补助和安置外,用地单位还应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成都平原耕地保护费。
    (一)征用、使用一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同)二倍的耕地保护费;
    (二)征用、使用二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和一倍的耕地保护费;
    (三)征用、使用三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零点五倍的耕地保护费。
    建设单位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复垦耕地的,可相应核减交纳的耕地保护费。
    成都平原耕地保护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
    农村居民经批准使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修建自用住房的,不交纳耕地保护费。
    第二十二条 邮电通讯、铁路、公路的线路,城市公用设施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建设等工程征用保护区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耕地保护费。
    第二十三条 征用、使用保护区内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开发区的耕地,免交耕地保护费。
    第二十四条 耕地保护费由审批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缴,交同级财政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耕地改造。
    耕地保护费,按省百分之十,市(设区的市)百分之二十,县(市、区)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分级管理,由财政部门逐级解交。用于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护和管理保护区耕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加强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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