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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2001年)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90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7.25
    【实施日期】2001.07.25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青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漠化,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须严禁任何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凡本省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活动。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省政府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停止批准一切开垦土地的项目。
    三、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区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来自:www.fangchanshe.com)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规划。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草原、土地、水利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对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原有植被破坏或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进行治理。
    五、对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土地、草原、水利、林业等行政机关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六、各级监察机关应认真查处一切违法批准开垦土地的行为。对违法批准开垦土地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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