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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土地管理广东省人大关于修改《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正文

广东省人大关于修改《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62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四十七要、第四十八条的决定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土局应予以纠正。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处理,情节较重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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