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07)102号
二○○七年七月六日
舟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区域环境功能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及供地区域范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二)用地预申请。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布后,有意向的用地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的程序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用地预申请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07〕38号)要求办理。外资企业进行预申请,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安全部门审查同意。
(三)工业用地农转用征收等相关报批工作。规划部门依据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按项目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林地的由当地农林部门负责办理林地许可证。用地项目主体为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相关规费一并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红线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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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向上级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农转用征收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实施具体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四)组织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宗地的预申请、报批、征地等情况,会同发改、经贸、规划、环保、海洋、港务等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发改、经贸、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行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环境保护指标、公开出让方式、竣工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起始价的3%--5%)等提出明确要求。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公开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五)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应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以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投标或竞买报名。
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用地投标人或竞买人涉及产业和行业类型方面的资格审查工作,切实把好产业政策关。
(六)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报批工作。用地者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改、经贸、规划、环保、港务、海洋、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海域、岸线、码头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海域、岸线、码头等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8个月内完成;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海域、岸线、码头等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由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海域、岸线、码头等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3个月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有关规定或约定处置。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境评估、海域、岸线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八)实施工业用地供应批后监管工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l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发改、经贸、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强化复核验收工作,同时加大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约束企业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土地。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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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由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监察、财政、规划、水利、农林、海洋、环保、港务等部门组成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和信息发布工作;具体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以及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
投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产业项目规划工作;制定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产业准入政策、行业标准以及投资强度等条件;参与工业用地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办理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监管;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及时审核拨付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
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工程建设等审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
水利部门参与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具体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涉及海域围垦、滩涂、河流水域以及涉水工程的审批工作。
农林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具体宗地农转用征收前,涉林部分林地转用的林地许可证的报批工作。
海洋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涉及海域的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涉及海域的审批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环保要求、环保准入条件。具体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功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
港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涉及岸线的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岸线的审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严肃纪律,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推进。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来自:www.fangchanshe.com)加快配套改革。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