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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76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二)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出具核查证明;

(三)权利人持核查证明在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声明;

(四)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提交的已在媒体上声明灭失的证明材料,在土地房屋所在地及媒体上作出补发公告

(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异议的

,待异议依法解决后,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补发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加盖"补发"字样的印章,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自补发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作废。

第二十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房屋权利人、权利范围、是否设定他项权、异议情况及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等

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查询。

第二十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等登记档案的记载一致。

第三章 设定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设定登记,是指对新建房屋、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新建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提交付清土地出让金凭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红线图

、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提交有权机关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用地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申请直接使用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提交授权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或批

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证明及授权经营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房屋,应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设定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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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四)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座落证明;

(五)有合法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勘测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涉及商品房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还应提交城市房

屋拆迁许可证、安置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城市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

认符合城市规划,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房屋安全规范的,可以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登报公告

满六十日无异议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准登记。登报公告六十日内有异议的,待异议依法解决后,核发土地房屋

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须提交土地调查认可书、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有异议时,须提供相关的合法

权属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村民申请住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土地房屋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村民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所在地村民小组出具证明,由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须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房屋勘测报告。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变更登记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土地房屋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一)买卖、继承、赠与、交换;

(二)以土地房屋抵债的;

(三)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以土地房屋合资合作、作价入股的;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

(六)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使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七)因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使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房屋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座落名称变更的;

(三)分割共有土地房屋的;

(四)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变更的;

(五)因翻修房屋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立的;

(七)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但土地房屋实际权利未发生转移的;

(八)因测绘原因,致使面积变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二)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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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房屋测绘报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除外;

(四)根据登记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让登记,还应当提交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土地房屋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证明变更事实的资料,包括: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更址通知书、土地房屋权利人增加或

减少的合同或批准文件、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重新确认土地房屋面积的测绘报告;

(二)登记操作规程、技术规范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作出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房屋权利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协助执行。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司法机关对土地房屋权利作出的限制决定认定有误的,应当书面函告。

第五章 异议记载和更正登记

第三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房屋权利有误的,可以向土地房屋权属登

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的人即为异议申请人。

第四十条 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证明申请人与土地房屋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资料;

(二)承诺承担异议记载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具结保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当日内将异议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自异议记载

之日起六十日内,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被异议记载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异动登记,并应当警示第三人。

异议申请人不得对同一土地房屋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异议记载。

第四十二条 权利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因登记人员的过错,致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属证

书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三条 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确认土地房屋权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簿记载有误的资料,包括合法的批准文件,有关的合同、遗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第四十四条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核查存档的土地房屋原始凭证,申请人补充原始凭证的,应一并审查;土地

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与土地房屋原始凭证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土地房屋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第四十五条 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直接更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

载事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注销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章 注销登记

www.fangchanshe.com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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