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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300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2005-05-09
绵府发[2004]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加快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土地管理,保障我市近期各项建设用地的急需,推进绵阳科技城建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二)开发建设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上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闲置土地的,从闲置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款12%土地闲置费,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可以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从规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但是,确属不可分割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基准地价减去原取得地价的差值补交土地增值价款,顺延动工开发时间1年。
2、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复工开发;无继续开发能力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三)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的,在城市规划调整前土地闲置的时间,从闲置之日起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款12%的土地闲置费。自城市规划调整之日起不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款12%的土地闲置费,按现行基准地价减去原取得地价的差值补交土地增值价款后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无开发能力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因城市规划控制或因宏观政策调控现为国家禁止性项目而不能动工开发建设导致的,经国土、城建等部门认定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基础条件的,用建设工程换取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因城市规划控制导致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选择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限期进行开发建设。
(五)因有关园(区)、乡(镇)政府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的原因导致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责成有关园(区)、乡(镇)政府限期解决。征地搬迁补偿安置问题解决后,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无开发能力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征地搬迁补偿安置问题解决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款12%的土地闲置费,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无开发能力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也可以视其情况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问题解决前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用地手续不完善,且土地已被实质性占有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在3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逾期的,解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收回所占土地,退回所缴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如有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其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七)未依法
三、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程序
征收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告知书》,将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金额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对《闲置土地认定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告知书》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金额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