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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97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办结:
(一)初始登记3个月;
(二)变更登记1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
第二十三条 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土地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登、漏登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