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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67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和其他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发包的农村土地,其权属应当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权属争议的农村土地,应当在依法解决权属争议并确权后方可发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联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发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发包农村土地。

    第六条 水田、

www.fangchanshe.com 旱田、坡园地等耕地和商品林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的其他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到户,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预留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耕地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商品林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商品林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过部分应当依法发包;不足百分之五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承包。

    第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采取转让、合作、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本办法施行后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承包合同或者流转合同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土地。

    对本办法施行前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或者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以规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期限,属于耕地的为三十年,属于林地的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执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九条 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15日内书面告知发包方。

    第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家庭承包的土地或者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的农户: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前款规定的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可以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

www.fangchanshe.com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解决其承包土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及由其抚养的子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享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男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因分户、离婚而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处理。

    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发包方应当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标准由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应当给予优惠。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土地承包和流转费指导标准。

    第十四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承包方案应当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及变更、承包方式、承包费用标准及调整和支付方式、承包期限及起止日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应当签名。

    承包期满后应当依法收回土地。需要继续承包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如再次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

www.fangchanshe.com 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

    第十五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前自发开垦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养的农户,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承包费标准及其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由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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