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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试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70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东府〔2008〕8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 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监察、财政、国土、公安、民政、规划、物价、建设、劳动、计生、税务、社保、城管、统计、发展和改革、城建、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

www.fangchanshe.com 女的人员也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
1. 购买过农民公寓;
2. 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优惠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人员,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 家庭单位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单位;
(二)与家庭成员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该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其已婚子女或直系亲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将已婚子女和直系亲属的家庭情况一并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下列住房面积经所在镇(街)房管所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核定为现居住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出租的自有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的住房;
(五)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按拆迁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房管所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

www.fangchanshe.com :房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和公示:房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会同社会事务办、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其中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应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后转送房管所核实申请家庭名单(来自:www.fangchanshe.com)。调查核实后,由村(居)委会将房管所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房管所提出,房管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房管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管局。
(四)复核: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将已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公众网和《东莞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房管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诉。
(六)公开摇号与轮候: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如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由房管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4人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18平方米的,按18平方米计算补贴;
(四)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为10元/平方米,农村为7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租金为1元/平方米。
以上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

www.fangchanshe.com 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房管所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房管所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房管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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