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政办发〔2009〕6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以及虽未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户籍条件。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
下列人员应列入申请家庭其他成员:
(1)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配偶;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4)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3、住房条件。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除满足本细则规定的低保廉租房申请户条件中的“户籍条件”和“住房条件”外,经济条件必须达到:
申请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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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718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执行。
四、保障形式及适用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一)实物配租:对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以及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殊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家庭、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其他特殊情况)给予实物配租,也可以根据其家庭意愿选择其他的保障形式。
对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若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可提高50%发放。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其他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减免:对已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五、保障面积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计算=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每户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低标准为45平方米。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2009年度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5.7元/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1、对无房户按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
2、对已有私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的申请家庭,实行住房租赁差额补贴。具体办法为:
已有私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户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私房面积)×5.7元/平方米。
3、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每户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给予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特困证》家庭除外),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如选择退出承租公房的,按无房户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退出的公房由市建设局另行配租。
如选择“以小换大”另行参加实物配租的,已承租公房必须无条件退出,退出的公房由市建设局另行配租。
(三)租金减免。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每户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减免租金标准如下:砖混成套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1.5元执行,砖木结构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0.7元执行。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缴纳。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衢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并连同下述材料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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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原件、复印件;二级以上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有效证明;
6、属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属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来自:www.fangchanshe.com),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
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给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
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建设局。其中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情况,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市总工会与市民政局共同负责审核。
市建设局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并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四)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市建设局予以登记认定并在《审核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监察、民政、总工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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