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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2006)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37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具体保障措施。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玉林城区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来自:www.fangchanshe.com)、福绵管理区辖区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经营、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房产管理局(所)(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

www.fangchanshe.com 设局、市规划局、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县(市)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第五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本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没有住房的;

    2、家庭人均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第三章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并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四)接受社会捐赠;

    (五)盘活直管公房等渠道筹措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根据资金筹措渠道,按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如下用途:

    (一)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三)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用补贴支出;

    市、县(市)审计、财政部门分别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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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章廉租住房房源解决渠道及管理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市,县(市)城区和人口较多的城镇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以解决孤、老、病、残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属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直管公房列为廉租住房管理;

    (二)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国有空置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

    (五)改造旧危直管公房增加的廉租住房。

    第十条严格控制廉租住房套房面积标准,以小套型住房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从市、县(市)储备用地中,按当年年度供地计划,由政府划拨供应。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具体建设规划由各县(市)自行制订。玉林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建设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并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产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所有,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房屋产权并负责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只作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执行办法按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12号)执行。

    第五章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需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www.fangchanshe.com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7天内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属地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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