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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经适住房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 正文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75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经适住房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建设单位收费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仍按照原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4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2月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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