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经适住房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正文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10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经适住房

    呼政发〔2007〕53号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 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公示期的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 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公示期间内的

www.fangchanshe.com 举报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未购的需重新申请。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量及购买量,确定直接供应或摇号供应的方式。摇号供应的程序,依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内。中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于95%。多层住宅小套型不超过65平方米,中套型不超过90平方米,最大套型不超过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的每种套型可增加10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家庭人口在二人以下的,限购65平方米以内;三人以下的,限购90平方米以内;四人及以上的,限购120平方米以内。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50元的差价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经价格管理部门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市发改委和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条 购买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办理权属登记,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四年后,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税费缴纳标准按《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字:销售管理  呼和浩特市  经适住房房地产法规 - 经适住房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